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
(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07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创业人才的激励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园区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年收入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符合下列几种情形之一者:
(一) 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中自主创新型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二) 非上述三大主导产业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三) 其他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年增加值、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累计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四) 曾获得上海市、浦东新区“自主创新领军人才”
称号的个人,以及从事国家“863”、“973”等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的课题负责人。
第三条 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中的年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中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的每年给予50%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在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配套区和产业延伸区内符合第二条的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可参照享受上述政策,补贴基数以其个人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为准。
第六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符合第二条的镇属财力户管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经镇政府同意,可参照享受上述政策。
第七条 被补贴对象凭在“十一五”期间所发生的培训、学术交流、消费或对张江园区企事业单位投资等相关凭证按年度进行报销,并采用个人申报、单位确认、政府审核的方式予以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的所有补贴均以个人所得的明细申报为基础。本办法补贴的内容中不包含由于补税、滞纳、罚款所形成的地方财力。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浦东新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对既适用上级财税机关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对象,可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十一五”期间有效,由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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