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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2005年7月1日)

  一、为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上海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提高本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二、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三、本办法资助的专利费用的种类和额度包括:
  (一)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二)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
  (四)中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
  (五)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六)港澳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七)专项费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的费用按实际缴纳额资助。
  四、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专项费用”包括:
  (一)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申请专利的费用;
  (二)列入国家及本市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培育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的费用;
  (三)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专利的费用;
  (四)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申请专利的费用;
  (五)国防科技、工业单位申请国防专利的费用。
  专项费用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一件专利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五、申请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四)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六、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和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中国专利实审、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2);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年费相关收据(原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附件3);
  (二)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三)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八、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即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付款凭单,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凭付款凭单领取资助费用。提交缴费收据或发票原件的个人,领取资助现金;提交缴费收据或发票的单位,在同时提交单位银行帐号后,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划入单位帐户。
  九、以下单位申请专项资助,须经有关部门初审后,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办理:
  (一)属于国家重大项目、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由承担单位初审;
  (二)属于国防专利申请的,由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初审;
  (三)属于大型专利试点集团公司下属的企业的,由该集团公司初审;
  (四)属于本市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培育试点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初审。
  十、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由申请人统一填写《上海市专利专项费用资助申请表》(附件4)并盖章,附上《上海市专利专项资助申请清单》(附件5)及申请费收据(复印件),由初审部门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并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专项费用资助。
  十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可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同时予以公告。
  十二、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
  十三、办理专利费用资助截止时间为缴纳专利费用后的6个月内,若截止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办理日。
  享有授权费资助的起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
  本办法修订前已经享有专项费用资助的,资助起算时间不变;本办法出台后列入专项费用资助的,适用本办法。
  十四、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3]119号,以及补充文件“沪知局[2004]5号、35号文同时废止。
 
  关于《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修订的说明
  《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是于2003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年半来,该《办法》的实施对推进我市专利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请专利起到了有效的作用。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有的《资助办法》已显得支持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宽,影响了专利工作的进一步拓展,不利于促进本市专利申请量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我们主要是对资助范围作了较大的扩充,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次,对原有条款规定不周到的地方也一并进行了完善。本次修订是在充分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外省市做法,几易其稿完成的。
  现将《资助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较大范围的扩充了资助对象
  本次修订的《资助办法》第四条对资助范围进行了较大扩充。主要考虑到随着形势的发展,需要扩大资助覆盖面,以鼓励大批的创新技术及时申请专利,从而加快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增强上海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这次修订对下列企事业单位增加了专项资助:
  (一)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往专项资助除高校在读硕博士生外,其他教师学生不享有专项资助,这样不利于激发广大师生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这次修订,将专项资助扩展到整个高校、科研院所。原《资助办法》中规定的在读硕博士生申请发明专利专项资助3000元不再执行。
  (二)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申请专利的费用。医疗卫生系统技术力量较强,申请专利有潜力,也应纳入专项资助范围。
  (三)国防科技工业单位申请国防专利的费用。国防科技工业在沪央属单位不少,专利申请在本市,不少央属单位吁请地方政府予以专利申请的专项资助。为推进本市国防专利工作的开展,我们采纳了这一建议。
  (四)本市重大活动申请专利的费用。这里所述的重大活动是指,外观设计大奖赛、旅游纪念品设计大奖赛、青少年发明创造大奖赛、大师室专项设计等类似有组织的、主题鲜明的、规模影响较大的创新活动。对这类创新活动集中办理专利申请,通常具有时间短,申请量大的特点。为促进专利申请的可持续发展,一些区县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这一建议,我们认为可取,写入了新的《资助办法》。
  二、增加了专项资助的初审部门
  本次修订的《资助办法》第九条增加了专项资助的初审部门,这是因为扩充了专项资助范围而设的,初审部门以政府部门为主,为专项资助进行初审把关。归口初审的部门如下:
  (一)属于国家重大项目、本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重点活动的,由承担单位初审;
  (二)属于国防专利申请的,由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初审;
  (三)属于大型专利试点集团公司下属的企业的,由该集团公司初审;
  (四)属于本市的专利示范、试点、培育试点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初审。
  专项资助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设立初审制度有两点好处:(1)可以避免因申请量大而把不正常的专利申请也掺杂到专项资助中来的情况。由于有了主管部门的初审把关,从而减轻了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的压力;(2)经主管部门初审,可供他们及时了解本系统的专利申请动态,有利于他们专利工作的开展。
  三、其它条款的调整与说明
  (一)本《资助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增加了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根据本市有关居住证的规定,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也应享有本市市民同等的专利资助待遇。
  (二)本《资助办法》第三条第六款增加了港澳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原《资助办法》只规定对申请国外专利可享有资助,但对申请我国港澳地区专利却没有资助,这是不合适的,这次作了增补。
  (三)本《资助办法》第四条最后一款增加了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一件专利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考虑到在专项资助中,有的专利申请可以因所在单位不同、承担项目不同而符合一次以上的专项资助条件。因此明确,一件专利只能享有一次专项资助,这样规定比较合理。
  (四)本《资助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调整为:办理专利费用资助截止时间为缴纳专利费用后的6个月内。删去原《资助办法》中的“每年一月、七月,一并申请上年度的专利申请资助”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有些单位因故延误了资助办理时间,从而引起很多麻烦。为方便大家,充分考虑到大家的利益,故明确办理资助的时间可延长到缴纳专利费用后的6个月止。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享有授权费资助的起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本《资助办法》规定的专利资助费用分为三种:申请费、授权费和专项费。其中申请费、授权费是面向全社会资助的,专项费资助仅限于《资助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对象。由于专利授权费的资助是以申请日为起算点的,而一项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通常需要2-3年,或者更长的时间.那么长的时间跨度,在办理授权费资助时,通常会因起算点不同引起误解。因而在本次修订时作了明确:授权费的资助时间仍从2002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日算起。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修订前已经享有专项费用资助的,资助起算时间不变;本办法出台后列入专项费用资助的,适用本办法。其实不论哪一类资助,都是以申请日为起算点的。只是本《资助办法》修订前的专项资助已分为三个不同的时段予以实施。为避免在《资助办法》修订后给大家带来不便,我们采取“原事原办、新事新办”的方法,即原来执行的资助时段不变,待2005年末原来执行的资助时段自然结束了,便可统一执行新的资助时段了。
  (五)原《资助办法》共十六条,现缩减为十五条。
  在本次《资助办法》修订中,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便于大家阅读理解,我们对原来的《资助办法》结构未作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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