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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政策 
 
 

《上海浦东新区扶持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推进浦东新区文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精神,结合浦东新区文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要求,制订本意见。

    规划土地方面

    (一)对列入浦东新区文化设施发展规划的文化项目,规划土地部门在土地规划上予以保证,防止侵占规划用地,并在土地出让方面给予优惠。对经营性项目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视具体项目内容确定。

    (二)新建或改扩建居住区,应当根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2)建设文化设施。严禁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在动拆迁过程中,公共文化设施拆建必须同时进行,拆一还一,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不能小于原有规模。

    人才引进方面

  (三)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对影视、娱乐、出版、演艺、会展等文化领域中作出贡献的人才实施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在文化领域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文化人才,由浦东新区推荐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政府特殊津贴”。对浦东新区文化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文化人才,列入“浦东新区开发建设杰出人才”评选范围。

  (五)鼓励文化名人个人创办文化企业。注册在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的企业,文化人才的技术(技能)、管理、开发成果的作价比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合作双方约定。

  (六)对海内外来浦东新区创业、工作的文化人才,如需解决上海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的,可以向浦东新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以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财政支持政策

  (七)各级政府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支持文化发展,财政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八)对注册地、经营地在浦东新区,且由浦东新区税务局征管的国家级、地区级文化交易市场,经浦东新区文化部门资格认定后,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九)加大对大型文化娱乐、演出等浦东新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扶持力度,对投资商按项目实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30%-40%,5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为41%-50%。对引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注册在浦东新区的文化中介企业和文化经纪人,按其为该项目提供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40%-50%的财政补贴。

  (十)促进文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对经浦东新区文化部门资格认定的文化中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中介服务企业的扶持政策。

  重点发展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

  (十一)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每年按4∶1∶1的比例出资,用于扶持文化科技创意项目。 2005年和2006年每年投入6000万元。由文广电视局、科技局、财政局、计划局、张江园区办成立联合评审认定小组,在现有专项资金和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十二)对注册在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经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认定为文化科技创意企业的,其使用浦东软件园软件增值服务平台进行软件开发,平台公司按核定价格的70%收取使用费,由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平台公司30%的使用费补贴,同一单位优惠额年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十三)对注册在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经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认定为文化科技创意企业的,其因申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四)对在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内高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对注册在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由浦东新区税务局征管、并经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认定为文化科技创意企业的新引进企业,按照浦东新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规定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解决。

  附则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七)本意见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从优执行。

  (十八)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及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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